快遞代簽收不能任性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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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提到,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未經用戶同意,不得代為確認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將快件投遞到智能快遞箱、快遞服務站等快遞末端服務設施。違反相關規定的要受到相應處罰。
生活中,有不少消費者都遇到過類似情況,快遞還沒看到,物流信息卻顯示已簽收,再一看“簽收人”名字,“家門口”“消防栓”“地墊”……令人哭笑不得。時下,一些快遞員未經收件人同意,自作主張確認簽收用戶快件的現象頻頻發生,加大了快遞安全準確送達的風險,由此產生的丟件錯件問題嚴重損害了用戶的合法權益。
對于快遞簽收的問題,《快遞暫行條例》有明確要求,即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不管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是否要求當面驗收,快遞企業都要履行相關告知義務。

不少快遞員習慣于代為確認簽收,主要與其派送單次多、工作節奏緊張有關,但關鍵原因還在于快遞企業過于追求效益。一些快遞企業把派送時效和單量視為最重要的績效指標,快遞員被績效考評所困,被迫簡化服務、縮短派單時間。加上處罰力度不足,過低的違法成本導致快遞企業對快遞員的違規簽收行為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快遞代簽收不能任性而為。正在征求意見的《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明確了快遞企業不履行相關責任的后果,對于未經收件人同意代簽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遞服務站等方式投遞快件的,快遞企業可能會面臨最高三萬元的罰款,其直接責任人可能被處以最高三千元的罰款以及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這種對違規行為動真格的做法,有利于增強快遞企業的責任意識,在日常管理中嚴格要求快遞員規范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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